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蘇秀敏 被告 許瀴湞 即 許淑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易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