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7號聲請人 黃淑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黃淑梅│星展商業銀│100年10月12日│31,000元│DB0000000││││行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