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彥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彥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復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四、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及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至1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但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雖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
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惟揆諸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而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計算式:6月×2+6月×2+1年×2+1年2月×3+1年4月×6+1年6月+1年=18年),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7所示各罪之刑之總和(計算式:3年10月+1年=4年10月)。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定刑之意見,其表示從小與祖父母相依為命,家庭經濟狀況欠佳,其不捨祖父母過度勞累,欲改善家庭經濟狀況,積極謀取賺錢管道,因年紀尚輕,一時不察而犯下詐欺罪行,請求以最低刑度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內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以及受刑人上開意見等情,暨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各該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其刑度已鉅幅減低(即未及原始刑期總和10分之2.7),為兼顧國民法律感情,以及避免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時,過度減刑而形同鼓勵行為人大量犯罪之弊,是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0日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29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29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8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3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3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27日111年4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1年3月3日111年3月3日111年5月16日備註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2日109年4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83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23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2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9日111年8月10日111年8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1年5月16日111年9月14日111年9月14日備註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3日109年4月26日109年4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5日111年12月15日111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2年1月17日112年1月17日112年1月17日備註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0日至21日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5日111年12月15日111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2年1月17日112年1月17日112年1月17日備註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24日109年4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5日111年12月15日111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2年1月17日112年1月17日112年1月17日備註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617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5日112年9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2年1月17日112年10月12日備註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