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475號聲請人 鄭春治
鄭美珠 鄭德煜 鄭仲孝 鄭立麒 鄭汶結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明秋 聲請人 鄭年祐
林奕成 游士賢 林曉菁 游雯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淳方 法定代理人 游漢德 聲請人 林彥勳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佳文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聲請人鄭佳文
郭品暄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能寬 聲請人 周依林
周育辰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周志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