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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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李佳樺 被告 陳盈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第10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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