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86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里○○街○○號三樓)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死亡,聲明人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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