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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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60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 黃劉秀敏 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
應徵收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2,480元
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被繼
承人 黃銘志 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