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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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振堂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按安非他命屬第二?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分別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七○四號被告楊?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簽結,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乙小包淨重○點?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之。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毒品,有?署八十八年藍保管字第一七六○號扣押物品清單一紙在卷足憑,聲請意旨雖以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然經本院補充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樹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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