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16號聲請人 方幼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2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3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4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5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6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7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32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