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6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告 王春蘭 訴訟代理人 林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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