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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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21號上訴人 高正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孟捷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21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