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淑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淑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台清法官陳柏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