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劉育良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地號全部)、478(登記次序13、所有權人 沈麗招 、所有權個人全部)等地號土地及同段109建號(建號全部)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其上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等欄均應揭示)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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