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31號
原   告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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