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秩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25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06月11日中分二警偵字第09900160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6月9日凌晨1時3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街○○○號(蜜雪兒汽車旅館301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 梁志生 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梁志生於警詢時之證言。
(三)經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巡佐林
哲智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現場記錄表、現場圖各1份、相
片2幀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裁處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
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
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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