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西螺鎮中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七一九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虎尾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七一九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及本院虎尾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