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三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信義育幼院法定代理人 陳鴻珍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信義育幼院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信義育幼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信義育幼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召開第九屆第三次董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暨組織章程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以府社幼字第○九三○○一○九七六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