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64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上揭所謂之上訴理由應指具體之理由,而非空泛之理由。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竊盜案件,經原審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六六四號判決,並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提起上訴時,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