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積欠債權銀行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334元及不在協商範圍內之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1,040,00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其曾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國泰世華銀行提出分180期、利息2%、每期還款6,762元之協商方案,但協商條件不包含聲請人另積欠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聲請人另向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詢問分期付款之方式,經該公司承辦員向聲請人表示,最長僅能分60期償還,每期需還款1萬多元,聲請人加總每月須繳納2萬多元,而聲請人每月收入僅2萬元,聲請人實無力負擔,因而協商不成立,但又想好好把債務解決,懇請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聲請人及其配偶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欽山環境清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在職證明、存摺影本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國泰世華銀行函查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更生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末者,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倘聲請人未能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續行清算程序,而此節恐非有利於聲請人,故聲請人應禁止貪圖享受,需克己自持、節制慾望,不得為非必要生活之消費支出,若支出費用與其目前資力財務現況有顯不相當之不必要支出行為,自應予剔除,是聲請人應知節度支出,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須致清算程序之地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於民國99年3月19日下午4時公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