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44號聲請人高雄市梓官區農會法定代理人李建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賜田 、 康賜彬 、 康賜林 、 康元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三人康江夜好之除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康賜田、康賜彬、康賜林、康元騰、債務人 康賜文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