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4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怡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28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上開不動產信託專簿。
四、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 李秀芬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