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股權移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股權移轉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又本件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甲○○、乙○○應分別給付訴外人金鶴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鶴公司)之2萬
800股、3萬2,400股之股票予聲請人。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會,就金鶴公司起訴時之每股合理市價為鑑定,認每股以市價新臺幣(下同)3.09元計算為合理,本院亦認應以上開鑑定結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萬4,388元(計算式:53,200×3.09=164,38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非聲請人自行預納之5萬3,668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99年度聲字第396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1,770元│││一├──────┼───────┤由聲請人預納│││鑑定費│20,000元││├───┴──────┼───────┼───────┤│合計│21,77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