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錦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蔡錦銘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蔡錦銘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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