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賴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時勤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已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105年6月29日之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105年6月27日之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約定,甲方(即債務人)對乙方(即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其回執)。
三、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還款明細、違約之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