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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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3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國豪
賴泫萁
倪兆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