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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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3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國豪

賴泫萁

倪兆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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