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司調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司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德誌 (歿)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德誌(歿)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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