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2026號債權人 盧冠良 債務人 余俊銘 債務人 李佳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俊銘、李佳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余俊銘、李佳隆共同給付之依據,及本件請求權依據之具體事實。
二、債務人余俊銘、李佳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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