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025號債權人 林麗華 法定代理人林松村債務人巨星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慈源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巨星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請求對債務人巨星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支付命令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台端請求債務人巨星花園廣場大廈「住戶管理規約第二條:(三)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㈠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㈡大廈基楚建築圖㈢大廈一樓、二樓、三樓平面圖(影印一份給我)」,非屬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