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4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七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補充:被告甲○○未依規定報到接受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以上;應適用法條應更正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罪,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刑法第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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