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被告清源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俊龍 )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九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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