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9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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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999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被告 張振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2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