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芳琴選任辯護人羅瑞洋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芳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王育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