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42號上訴人乙○○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自然生態教育協會間請求給付代償費用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上訴人為乙○○個人或包含己○○、丁○○、丙○○、甲○○、戊○等人,若為後者,請補正上訴狀上之印章。
二、請具體陳報原審判決違背何法規、法則、解釋或判例。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