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請求業經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書與貸還款交易明細
為證,並為被告到庭所不爭,自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特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