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98號原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陳毓芬 律師被告 陳紹興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霈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