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18號上訴人 何正洪 被上訴人點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時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8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捌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