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3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徐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10,9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9,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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