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56號上訴人 陳力獅 被上訴人 張慶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提起本院101年度斗簡字第75號事件(上訴後為101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事件)為由,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足見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又本件係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不得抗告,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國佑
法官吳芙如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