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59號原告 洪豊臨 被告 朱蘭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如玲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59號原告 洪豊臨 被告 朱蘭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