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含無擔保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函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⒋聲請人配偶 傅楨茜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支出扶養及生活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
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協商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⒏聲請人借貸 吳秀敏 190000原之相關證明,給付借款方式如匯款
、轉帳等存簿資料等相關證明⒐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1
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
⒑聲請人擔任飛虹企業行負責人及金屋數位印刷有限公司之股東
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每月營業狀況,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
⒒請說明擔任 朱昱靜 、 朱曼華 及傅楨茜之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