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冠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43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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