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175號聲請人 張長義 即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
長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四至五款及第十四條條文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82年6月30日以環署綜字第3317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於82年10月27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98年8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9冊、第31頁、第1740號)。茲為配合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7年8月26日修訂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及98年3月2日環署綜字第098017678號函規定,修改本會捐助章程第8、10、13、14條(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上述變更業經提請第7屆第6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並經行政院環保署於98年6月24日以環署綜字第0980054925號函同意核備,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第8、10、13、14條條文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條、第10條第2款、第13條第4至5款、第14條條文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本院於98年11月3日發函徵詢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意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8年11月11日以環署綜字第0980102367號函覆該署業於98年6月24日以環署綜字第0980054925號函同意核備在案,是其聲請變更章程第8條、第10條第2款、第13條第4至5款及第14條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