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1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進傑┌──────────────────────────────────────────────────────┐│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億伯音響科技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97年1月25日│38,000元│VC一八五八九五│││1│司 劉俊宏 │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