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1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美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燕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件請求標的金額(何以有24萬、26萬?)。
二、表明原因原事實,亦即應具體陳述所請求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