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學承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宜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證物之當事人為 陳嘉銘 而非相對人林宜儒,請提出正確之證物一及證物二。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