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健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販賣毒品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健明因妨害自由、施用毒品及販賣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拘役30日、及本院以98年度花簡字第32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98年度訴字第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上開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並自98年5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水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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