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
債權人 林佑 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婉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查報債務人「蔡婉真」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併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2月1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埒內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