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債權人紀家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OOO即 倪澤康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倪澤康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地址為何?㈡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㈢陳報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謄、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㈣提出LINE截圖為倪澤康之釋明文件。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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