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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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04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潘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參萬壹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其中貳拾參萬參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