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59號聲請人 黃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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